东北农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
2015-03-13 16:14  

东农研字20131

关于印发《东北农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公开发表

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办及直属单位:

《东北农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已经20121231日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东北农业大学

                                2013年1月9

东北农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公开发表

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按照创新型人才培养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定本规定。

第一章  博士研究生发表论文最低标准

 农学、工学、理学等学科门类的博士研究生答辩前需在影响因子2.0以上SCI检索源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者在国家级CSCD源以上层次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其中至少1篇须为SCI检索源期刊论文,农业工程学科和其他学科学位论文内容为工程领域的可为EI检索源期刊论文

第二条  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博士研究生,答辩前需SSCIEI、SCI检索源期刊或学校认定的本学科顶级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者在CSSCICSCD源以上层次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其中至少1篇须为国家级期刊论文

第三条  兽医等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答辩前需至少在SCI检索源期刊上发表论文1CSCD源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第二章  硕士研究生发表论文最低标准

第四条 农学、工学、理学等学科门类硕士研究生,需至少SCIEICSCD检索源期刊或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

第五条  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等学科门类硕士研究生需至少CSSCICSCD源期刊或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第六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和以同等学力及高校教师在职申请硕士学位者应积极参加导师的科研活动,需发表或参与发表学术论文1篇。

第三章  相关具体要求

第七条 本规定中所要求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与其所在学科研究方向和学位论文内容相关。

第八条  研究生发表论文署名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有效。硕士研究生在影响因子1.5以上(包括1.5)的SCI检索源期刊发表的论文,前三名有效,但第一作者需为导师或导师团队成员。研究生及导师第一署名单位均须为东北农业大学。

第九条  原则上,研究生需在申请答辩前论文见刊或在线(网上可查)。论文未能按规定发表见刊或在线的研究生,须持由导师签字确认的在一年之内能发表见刊的录用通知方可申请答辩。

第十条  以论文录用通知资格答辩的硕士研究生,答辩通过后可正常毕业,并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作出是否授予学位决定。对于超过一年期限论文未能发表见刊者,学校将停止其导师招生资格2年。

第十一条  以论文录用通知资格答辩的博士研究生答辩通过后可正常毕业,但论文未发表见刊前不能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待论文发表后经学院和研究生部审核确认符合规定要求,再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请下一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对于超过一年期限论文未能发表见刊者,须重新进行学位申请和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理科基地博士研究生发表SCI论文单篇影响因子须高于所在学科非理科基地研究生的标准。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国家级期刊是指国家级学会会刊(学报)和中国科学院、中国社科院、中国农科院、中国林科院等国家级科学研究机构(包括所属研究所)主办的学术期刊及各学科公认的国家级单位主办的高水平学术期刊,不包括增刊和专刊。《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等同于国家级期刊论文。

第十四条   EI检索源期刊论文不包括EI收录的国际会议论文。

第十五条  各学院须根据各自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学科)的论文发表标准和要求,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学校研究生部备案后执行。学院(学科)制定的论文发表标准和要求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论文发表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级学术型研究生和2011级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始执行,原《东北农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暂行规定 》(东农研字〔20102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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