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掌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增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范围与认定比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北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或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档,认定特别困难学生一般不超过一、二表(不含二表B)学生总数的20%,一般困难学生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0%。
第三章 认定机构与认定原则
第五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各学院负责具体认定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学院分团委书记和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各寝室寝室长、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测评小组。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学生自主申报、民主评议、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章 认定条件与标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条件
1、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等不文明现象;
3、自立自强,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合格;
5、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第十条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五保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学生;
2、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等被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救助的对象;
3、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洪灾、地震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学生;
4、家中有危重病人,无医疗保险,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5、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家庭人均月收入相当于当年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城镇家庭父母双方失业,且无经济来源的;农村家庭成员中无具备劳动能力的;或父母务农,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2、家庭主要成员因患重大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3、父(母)残疾或去世,收入低且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4、家庭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失(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等),严重超出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5、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认定时间与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4月份集中进行,主要针对一年级学生进行,其他年级在原基础上适当调整。对于突遭变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每年9月份受理。
第十三条 认定程序
1、本人申请。学生本人依据申请条件通过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向学院提出申请,同时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及贫困原因如实填写《东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测评表》(附件1)。
2、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出具的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以及程度的具体说明,并且须有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办公电话。
3、班级测评。班级测评小组依据《东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量化标准》(附件2)对申请人困难程度进行测评打分,经班级大会民主评议后,将测评等级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4、学院初审。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生提供的申请材料,对班级测评小组的初步认定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如有异议,应予以更正。审核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在学生工作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核、提交工作。
5、学校审核。学生工作处汇总、初审学院报送结果,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和学院依托学生管理系统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学生工作处负责备案特别困难学生材料和一般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其他材料由学院负责保存。
第十五条 班级测评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降低认定等级或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直至取消在校期间的认定资格: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非专业学生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6、有抽烟、酗酒、赌博、打架等不良习气者;
7、日常消费明显超出正常消费水平的;
8、弄虚作假者取消困难认定资格;
9、拒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或屡次违反学校勤工助学中心相关规定者;
10、接受无偿资助,未按要求参加义务服务的;
11、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过学校纪律处分的。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将抽检过程和结果进行详实地记录。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