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5-05-14 17: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教财[2007]7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东北农业大学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不包括独立学院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具体包括:教学辅助工作、管理辅助工作、科研辅助工作、后勤集团劳务工作、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家庭辅导教师、环境绿化美化及卫生保洁工作、校内治安维护工作、其他公益性有偿服务及社会兼职。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以勤工助学为借口的各种经营性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计财处、人事处、教务部、科研处、总务部、图书馆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是学校学生资助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的职责

  第七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四章 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的职责

第九条 调查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建立困难学生档案,作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依据。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合理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 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

  第十一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二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计财处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对勤工助学岗位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检查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学生有权中止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对考核优秀的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五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六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后勤服务和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八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勤工助学基金及管理

第十九条为保证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有长期、稳定和可靠的经费来源,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特困学生得到有效资助,以顺利完成学业,特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基金。

第二十条勤工助学基金经费来源有:

1、每年学校从学费和事业费中划拨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

2、社会资助及勤工助学基金增值;

3、校内勤工助学市场收取的管理费;

4、其它渠道。

第二十一条勤工助学基金经费用于:

(一)支付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校内无创收的部门使用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基金经费支付;校内有创收和有专项经费的部门使用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一半由用工部门支付,剩余部份由基金经费支付。

(二)对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适当提高月劳动报酬。

(三)投资经营性项目,盈利作为基金增值。

(四)支付与学生勤工助学有关的必须添置的设备和改善劳动条件等其它费用。

(五)勤工助学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搞投机经营性项目。搞投资经营性项目,必须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八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二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三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九章勤工助学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于每学期末进行。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学生不安排勤工助学活动。经济上特别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困难补助。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一般每学年调整一次,确有困难可申请延长勤工助学工期者,须重新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身体健康;学习努力,奋发向上,成绩合格;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等不文明现象;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有特长者优先。

第二十七条校内各部门需要勤工助学学生,须填写《东北农业大学用工部门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审核其用工数量和报酬标准后,以海报等形式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八条申请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本人填写《东北农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校外岗位申请表》,登记备案后,择机安排岗位;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填写《东北农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校内岗位申请表》,经审核后到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办理录用手续。得到录用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三天)与用工单位联系,签署协议。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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